丈夫创业失败所欠工资妻子是否必须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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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3/31 13:41:00
作者:颜东岳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she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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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编码:3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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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同志:
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后,虽然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但却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并提及:各自收入、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归各自承担。分居期间,丈夫从事业单位辞职独自创业。由于没有经商经验,两年下来亏损严重,甚至被迫外出躲债。近日,丈夫雇请的4名员工找到我,说虽然早就知道我与丈夫在经济上“老死不相往来”且还签订过协议,但由于拖欠他们三个月工资发生在我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至今也还没有离婚,因而我照样必须承担清偿责任。请问:我真的必须承担清偿责任吗?(许晴萱)
许晴萱:
你无须承担清偿责任,即四名雇工的理由不能成立。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与之对应,能否以你丈夫、你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偿付他们的工资,取决于该工资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有条件的,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所指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即是说,若经营收入没有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就必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能让对方承担清偿责任。而本案欠薪恰恰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你具备免责的法定事由:一方面,你与丈夫长期分居,双方已经通过书面协议约各自收入、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归各自承担,事实上,丈夫创业也并非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另一方面,四名雇工对你和丈夫之间的相关约定乃至经济上“老死不相往来”的事实是明知的。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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