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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否向另一保证人追偿
时间:2017/4/14 13:41:00  作者:刘腾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shench  阅读:7259次  语音编码:38436
    2017年1月,安徽省砀山县周寨镇党某去银行取钱,银行工作人员被告知其账户的5万元被法院冻结了。党某一时百思不得其解,“我从来都不欠别人钱,也没有和别人打过官司,法院为什么冻结我的钱呢?是不是法院弄错了?”党某正纳闷时,突然接到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看了法院寄来的起诉书副本和裁定书,他才弄清了事情的缘由。

    原来在2015年4月,本村的李某向王某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率1分5厘,借款期限为一年。李某出具一张借条。王某怕李某到期还不上,要李某找两个担保人。李某便在饭店里,请好朋友党某和何某要替他担保,遂何某和党某在借条上签字载明“担保人何某、党某”。2016年4月借款到期后李某下落不明,王某找何某、党某要求还钱,担保人也不知李某的下落并表示不愿替李某承担债务。无奈,王某将李某、何某和党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查询、冻结三被告银行账户申请书。经法院查询,党某银行账户上有5余万元,于是裁定将党某在银行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这才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李某归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何某与党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党某及时归还了王某4万元及利息。

    党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除了向债务人李某追偿外,能否向另一个保证人何某追偿呢?

    首先,我国《担保法》第12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何某与党某仅仅是在借条上载明“担保人何某、党某”,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故何某与党某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党某可以向何某主张分担部分已还借款。

    其次,何某具体分担多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党某与李某、何某之间并未约定各自担保比例,遂可以按照平均分担原则进行分担。

    根据案情,党某可以就已经归还的4万元及利息全部向李某追偿,若追偿不到,可向何某主张权利要求分担已经归还4万元及利息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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