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活动呈“下乡进村”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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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5/12 13:26:00
作者:石亚楠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wang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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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编码:3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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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石亚楠
5月,是全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近日,由银监会牵头、14个成员单位共同出席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宣传座谈会。会上,各成员单位代表就当前农村非法集资的形势,案件多发的原因以及下一步的工作部署进行了讨论——
一、动态——
非法集资活动呈现“下乡进村”趋势
三年前,河北邢台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度成为新闻热词。这家注册成立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半年后的农民合作社,在理事长巩某的个人演绎下,通过夸大渲染富硒小麦的高附加值、架构完善层级分明的线式推销、诺许高额利息回报拉人入社的运作方式,历时7年,涉及全国16余个省份,近10万农户参与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几十亿元。
近日,山东省临朐县“神仙银行”集资诈骗案再现公众视野。八年里,这位通晓占卜、算卦的“银行家”付某仅凭一己之力,打着存钱进“神仙银行”既能赚大钱又能消灾祸、保平安的幌子,在山东等地诈骗多位农民,非法集资1300余万元。
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随着庞氏骗局泡沫的破碎,贷款人的仓皇跑路、资金链的轰然断裂,一小部分人获利的背后是绝大多数参与者的集体沦陷。农民辛苦攒下的血汗钱,就在这个“无底洞”里悄然蒸发。
近几年,非法集资案件处于历史高位,大案要案频发。2016年,发案数量前十位的省份新发案件3562起,涉案金额1887亿元。非法集资日益呈现组织化、网络化的趋势,组织严谨、分工明确,线上线下互相配合,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更广,且犯罪风险不断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蔓延,由城市向农村传播。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呈现‘下乡进村’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吸收资金。这些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成为影响当地农村金融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金融隐患。”在近日召开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介绍。
农村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手法也日益多样。“非法集资在农村的主要犯罪手法有以委托生产或开发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承诺回报以收取定金、股金等向社会公众集资。”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庞任平说。
保险领域一直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之一,近年来也有风险重心下移的特点,个别基层机构案件高发。“部分地区存在非法集资‘进村下乡’现象,不法分子利用保险机构在乡镇、农村地区服务力量薄弱的便利,假借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保监会稽查局副局长宋旭红介绍道。
二、原因——
盲目投资、监管不力、渠道不畅多重因素交织
“在三地合作社入股1万元,即可得到100袋面粉。除此之外,4个月利息30%,1年利息100%。如想退社,返还本金和利息,已被食用的面粉免费赠送。”这是三地合作社给村民开出的入社条件,这样的条件对从事周期长、收益低的农业产业的农民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不过事实还是证明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幻想一夜暴富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反映出了投资人不理性的投资观念,无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投资规律,过度期待投资高收益,而不愿承担投资高风险。”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级检查员刘慧玲说。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农民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散布开花。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在优化农业结构、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截至2016年底,全国合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79.4万家,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5%。不能忽视的是,“乱象”与“繁荣”并存。作为新兴事物,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层面都必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制度的完善需要时间的打磨。
“一方面,一些农民群众普遍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辨别能力低,容易受到利益诱惑;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对农民合作社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特别是对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尚未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存在监管空白,加大了基层监管的难度,为一些假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提供了可乘之机。”农业部经管总站副站长赵铁桥说。
十年来,农业形势喜人,粮食“十二连增”,农民收入破万元大关。收入增加了,腰包子鼓起来了,传统的银行储蓄已不能满足农民投资理财的需求,农民迫切希望为手中的闲置资金寻找更好的“出路”。然而,农民似乎又是天然的“保守型投资者”,资金小而分散、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理财知识欠缺……种种特质让很多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农村理财产品的开发难尽人意。农村基础设施硬件的欠缺更是让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事物难以开枝散叶。
“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后,很多农民投资人将司法机关及政府视为‘讨债公司’,无视自己不审慎投资所应该承担的风险,将原因完全归咎于要求政府的监管不力,要求政府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为农民返还本金,甚至利息。”刘慧玲补充道。
审理难度大,审结期限长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非法集资案件的积压。“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员较多,集资参与人众多,涉案资产处理难度大,法律适用问题多,审理周期长,审判难度大,案件专业性强。”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谈到非法集资案件的办理时说到。
三、行动——
重拳出击,多部门联合打击农村非法集资
2007年2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由银监会负责牵头。2010年,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增加至31个。
“2016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全力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序开展,取得了积极成效。非法集资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近年来首次出现‘双降’。”杨玉柱总结。
据悉,今年5月至7月,各省(区、市)将会针对各类涉农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高校等重点领域、主体,开展一次全面的涉嫌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活动,有效减少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
年初,农业部将加强农民合作社领域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列入了《2017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指导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合作社的日常监管。“我们将加大风险排查和警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赵铁桥介绍。
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姜永义说,“集资诈骗案件的重刑率连续三年均超过70%,监禁刑率接近或超过90%,远高于同期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监禁刑率,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案件坚决从严打击、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
非法集资的有效监管需要法律制度做保障。“《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正在酝酿之中,出台《条例》是强化行政处置、推动关口前移、遏制增量风险、化解存量风险的关键。我们正全力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积极开展论证调研,抓紧修改完善,力争尽快出台。”杨玉柱表示。
2016年,《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印发,地方群众被广泛动员起来。截至目前,全国23个省(区、市)出台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2016年共接到举报线索1200余条,奖励17万余元,全民举报和抵制非法集资的氛围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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