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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买卖安置房已收定金应返还
时间:2017/6/30 17:24:00  作者:钱续坤 吴传久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wangjj  阅读:5506次  语音编码:39093
    农村集体性质土地上的安置房是否可以任意买卖?买卖之后是否存在交易风险?日前,安徽省怀宁县的居民何某就以自己的亲身经历给出了答案,同时通过法院,终于收回了为购买张某的安置房而预付的3万元定金。

    何某与张某系相邻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015年上半年,张某在“58同城”网上发布信息,出售其取得的面积175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屋(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同年9月,租住在该安置房附近的何某,从网上看到该套房屋售价为25万元的信息时,联系张某现场查看了房屋,双方磋商购买;张某同时告知何某此房屋为回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书和土地证书。双方最后商定,何某向张某支付定金3万元,张某在出具的收条上注明:余款付清,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此后不久,因何某主张余款为19万元,而张某则主张余款为24万元,双方最终因房屋价款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16年9月,何某要求张某返还定金,张某认为何某耽误了其卖房时机,致其遭受损失而不同意返还,何某在与张某多次协商不成后起诉到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张某在网上发布信息发出要约,向不限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公众公开出售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回迁安置房屋,对本案纠纷的产生具有过错。双方未就房屋价款达成一致,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且因涉案房屋土地为集体所有,致双方房屋买卖目的自始不能实现,张某继续占有何某预付定金的依据已丧失,应予返还。何某明知涉案房屋为回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书和土地证书,仍然向张某作出购买要约,对纠纷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对其要求张某赔偿利息损失不予支持。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依法作出判决,张某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自觉履行了义务,何某终于收回了多次催要未果的3万元定金。

    法官提示:农村集体性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只能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否则买卖行为违法,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使买卖双方完成了交易行为,仍存在很大的风险,因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卖房人反悔后,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贪了眼前小便宜,实则留下纠纷大隐患。

    钱续坤吴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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