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溺亡未施救,应否担责?
|
|
时间:2017/8/4 14:34:00
作者:
来源:农民日报
编辑:wangjj
阅读:5525次 
语音编码:39410
|
|
[案例]因天气炎热,刚放暑假的明明和丹丹两少年相约到河边的一处水塘游泳。游了一会,明明听到水塘边有人说话,因害怕被别人看到在水塘游泳转告家长,二人便匆匆分别向水塘南侧和北侧游去。明明从南侧上岸后,先躲在树丛后边,回头发现丹丹不在,叫丹丹没人答应,就在周围寻找,没有找到,因害怕悄悄回家。直到2小时后,丹丹的母亲找到明明打听丹丹去向,才得知二人在水塘游泳后分离。事后,丹丹的父母、亲友及邻居赶到水塘寻找,将丹丹打捞上来。丹丹因溺水时间过长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丹丹的父母找到明明的父母,认为明明与丹丹一块游泳应相互照应,可当丹丹在水塘“失踪”后,明明既未施救,也未立即告知丹丹家人,导致丹丹溺水后延误救助时间,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明明的父母则认为,两个孩子都是未成年人,相互没有施救义务。且当时明明也是害怕万分,事发后明明一连多日寝食不安,精神也受到一定的打击与伤害。
[评析]明明作为未成年人,虽然没有法律上救助义务,但在事件发生后,应当知道丹丹在水塘中消失存在生命风险,他既没有及时现场呼救,也没有在事后及时告知大人们,其对丹丹的溺水身亡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综合考虑明明系未成年人,其过错责任较小,且该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明明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丹丹本人作为未成年人,亦应当知道在水塘中游泳具有危险性,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丹丹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当然,若该水塘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在水塘四周设立警示标志,未有完备的具体管理措施阻止他人进入,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
|
|